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最新发布文件最新发布文件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经开区各单位:
现将《广安经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广安经开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有力推动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 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6号)精神,结合广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强力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水污染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市场和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监管有力、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格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督查,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全力打造“水清岸绿、城水相融、人水相亲”的宜居宜业宜游经开区。
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环境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到 2030 年,力争经开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经开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渠江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85%。到 2030 年,渠江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取缔重污染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 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 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纺织、农药、化工 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市质监局园区分局
2.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推进造纸、化工、纺织、食品、重金属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对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涉重金属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动态管理数据库,定期开展重金属企业场地环境调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发展局牵头发动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市质监局园区分局
3. 严格控制总磷排放。从严控制新(改、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全面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6 年底前,日处理规模 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 年底前,所有涉磷工业企业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成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4. 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排查园区的水污染治理情况,推进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集中区,采取“以大带小、以新带老、等量替换”方式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实施除磷脱氮等技术改造。2017 年底前,全面建成奎阁污水处理厂,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020 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 85%以上。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重点对城市建成区雨污管网进行改造,实行雨污分流。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污水截流收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落实广安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还田消纳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养殖污染防治协调发展。2016年6月底前,关停、搬迁、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全面完成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废水处置率达100%,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100%。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全面摸排养殖密集区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并列出名单。加快散养密集区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任务,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完善,适养区养殖废水处置率达 60%以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落实广安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到2020年,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三减一限制一提高”。
推进农村沼气治污。依托国债和省级沼气项目,严格按照户用沼气池建设施工和沼气工程有关规范,指导农户改厨、改厕、改圈,努力提高农村户用沼气使用率、促进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和“育土工程”项目,发布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肥料利用率提高 10%以上,减少肥料用量和施用次数,改善土壤结构与理化性质,增强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减少排入河流的氮、磷等元素,保护土壤和水体。
管控农药使用治污。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全面落实《广安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标准》,降低农药对水质、土壤等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安全。全面推广使用机动喷雾器、静电喷雾器等药械,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跑冒漏,提高防治效果。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等高毒农药。
推广秸秆还田。推广秸秆免耕覆盖沃土技术、堆沤发酵或过腹还田、稻田秸秆覆盖连续免耕技术等处理农作物秸秆,改变农户随意丢弃秸秆以及焚烧等不环保的处理方式,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肥力,降低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逐步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
回收处理农膜治污。指导各乡镇建设农膜无害化处理设施,教育引导农民、业主回收废弃农膜,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科学使用农膜技术,减少废弃农膜污染。从2017年起,选取1个乡镇试点,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站,由管委会主导,社农、环安等相关部门主办,将回收的农药空包装集中无害化处理,减少白色污染。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推动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水环境连片整治。新建设的农民新村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方面要做到“三同时”;已建成的农民新村应逐步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到 2016 年底,全面实现新桥乡、护安镇乡镇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所有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系统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10. 积极防治船舶污染。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应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园区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11.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 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并列出清单,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商务统计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12.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文件精神,制定并实施分阶段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切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 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商务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4.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项目引进落地要充分考虑区域水资 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低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的旅游业;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化工医药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15.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道等水域。2016 年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挤占河道等水域行为,对非法挤占的,依法依规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16.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全面指导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做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保证工业水循环利用率稳步提升。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17.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完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利用设施,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化工、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分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18.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16年底,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施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 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
19.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 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禁采区内禁止工农业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分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0.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
21.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 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推动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市质监局园区分局
22.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 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取用水户应安装计量设施,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2016年起,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基本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23. 发展农业节水。在安排中、省、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到2020年,农业灌溉设施安装达到80%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24.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7年 6 月底前完成水功能区划。2017年底前,对水功能区开展监测,完成主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启动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 建立完善调水用水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河湖联通、河河联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6.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影响环保市场稳定运行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加快引进培育一批水污染治理方面的骨干企业,壮大环保产业规模。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27.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加强环保服务企业培育,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境保护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到 2020 年,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建设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二)理顺价格税费
28. 加快水价改革。实行差别化资源价格,发挥阶梯水价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原则上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 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29.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费,完善征收办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30. 依法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 保护、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企业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进口税收减免手续。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立 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 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财政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31.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 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 PPP 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 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 境保护投入。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统计局
3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 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
牵头单位:财政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十四)建立激励机制
33. 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要求,根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34.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 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继续推进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将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 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2017 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融资。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35.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配合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配合建立对水源保护上游的激励机制,探索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配合完善渠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36.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 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定期公布“黄牌”“ “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
37.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公安分局
38.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公安分局
(十六)提升监管水平
39.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积极组织参加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环境应急机构建设,增补环境执法人员,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 2016 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群工作部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0. 开展各类水体水质达标工作。逐一排查各类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6年6月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1. 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起,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企业总磷排放进行评价,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2.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43.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应急办、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44.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指标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
45. 加强许可证管理。摸清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46.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 2016年 底前,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行政村至少建成1处垃圾收储点,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7. 加强工业区域、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局
(二十二)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48. 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分级管理,开展分类指导,突出优先控制单元的差异化管理。对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重点流域水质达到优良。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二十三)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49. 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制定《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养殖的水域、滩涂,在水库、湖泊宣传推广生态养殖,在规模水产养殖场宣传推广健康养殖。依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指导饮(备)用水源水库合理放养鲢鳙滤食性鱼类。彻底取缔江河湖库网箱施肥养鱼、终止饮用水源、备用水源水库养殖承包合同、打捞水葫芦及水面漂浮物,依法查处向水体投入化肥、动物性饲料、禁用药物等破坏水质的违法行为,净化水质。全面取缔江河湖库网箱施肥养鱼。到2018年底,终止所有饮(备)用水源水库养殖承包合同,规范其他水库养鱼合同。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0.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二十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1.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整治。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牵头单位:规划建设局
参与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奎阁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52.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规划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53. 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开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另文印发)
(二十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54.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成立经开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开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八)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55. 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二十九)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56.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经开区管委会与各部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经开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党群工作部
57.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
58. 强化责任追究。未通过中、省、市及经开区年度考核的,约谈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并限期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纪工委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59. 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定期公布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按规定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商务统计局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60. 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单位: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党群工作部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61. 强化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商务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