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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10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擎作用,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具体反映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作为经开区财政资金对企业支持的重要条件,由管委会首期出资200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在经开区内依法注册、照章纳税,从事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产品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科技型独立法人企业。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落实企业研发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可按相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通报制度。对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下限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含1个百分点)的,对投入超过规定下限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联合高等校院、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对创建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建。对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开区对创建、认定为上述各类企业的,在科技项目立项、资金安排、评优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发挥项目支撑作用
(四)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最大限度地调动和集成优势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攻关,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政产学研结合、产业化目标清晰的关键共性技术,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提供技术支撑。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筛选3-5个具有较强应用前景、对产业提升作用大的科技项目作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和专项挂牌考核。
(五)鼓励向上争取科技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向上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等政策性引导项目立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三、建设科技公共平台
(六)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大力推进政府主导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安经开区科技孵化器)建设。经开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广安经开区科技孵化中心正常运行、项目资助、招商引资、职业技能、科技培训等。
(七)加快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引导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区域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助推科技服务业发展
(八)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和科技咨询等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推进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经开区相关部门合同认定登记和税务机关审核,按中、省相关政策规定免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中介服务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认定的省优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九)鼓励发展研发设计服务机构。围绕建立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外包机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联合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机构,科研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投入较大的重点科研院所实行“一事一议”。
(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环节的服务工作。对在我区新注册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区外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在本区设立办事处,并经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5万元、2万元。对拥有本区户籍并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建立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对在我区新注册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对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加强产学研合作
(十二)拓宽产学研合作领域。经开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万元预算产学研合作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通过主动“走出去”与积极“请进来”以及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加强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重点区域的科技合作,加强与省内外科研院校(院所)的科技合作,加强与我区主导特色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权威机构的合作,并重视加强国际技术合作。
(十三)推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探索有效化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途径。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基金池,推动金融机构免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贷款的企业,按贷款担保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助。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初期发展,使之不断壮大。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院企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对接活动。企业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各级科技、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对接活动,每次给予单个企业1-2万元的补助;对现场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每项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五)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和配套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通过省、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务院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委、市政府科技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一次性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效益显著、新增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加快专利发明及产业化
(十六)鼓励专利创造。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每件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资助,授权后再分别每件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资助;对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同一个人专利申请、授权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同一个一般单位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4万元;同一个重点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十七)鼓励专利产业化。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获得专利或者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在实施该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能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专利实施当年或申请奖励时上一年度的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且税收达到40万元以上的,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件专利或一件产品含多件专利技术的只能获一次奖励,若确实还有多个重大专利产业化项目,也可申报,按“一企一策”研究解决。
七、强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培养创新型企业家。开展“创新型企业家”、“科技型企业家”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创新、支持创新、自主创新。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竞争力提升工程”,鼓励企业家参加各类大院名校培训班,着力培养一批创新型企业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创新型企业家”活动,对获得此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海内外领军型人才,鼓励“柔性”引才,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育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支持企业在国内高校院所、大城市和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高端人才。对工业企业科技人员新获得副高、中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若引进了属于国家、省“千人计划”且为我区科研、产业发展服务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单独研究奖励政策。
八、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持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确保科技经费的正常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
(二十二)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树立和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经开区社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协调。各企业要配强科技管理力量,设立科技主管岗位。建立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科技创新动态。
本激励政策为试行政策,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3年)。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意见由经开区社农局负责解释。